北京白癜风专科医院哪家好因为父亲的遗嘱兄弟姐妹4人上了法庭
2014.1.15 晴 周三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。
高与妻子刘,共育有二子二女,我们姑且叫他们高甲、高乙、高丙、高丁。父母相继离世后,原告高甲将其余3人告上法庭,要求分割父母留下的两套房产。
因为高乙提供的一份遗嘱,案情显得扑朔迷离。遗嘱是高生前所立,明确表示生前所有的两套住房,一套由高乙继承,另一套由高丁继承。
开庭当天,高遗嘱的见证律师奈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。奈向法庭讲述了对高进行遗嘱见证的全过程,并出示了高立遗嘱时的照片。法庭上,高丙愿意遵照父亲的遗愿,按照遗嘱对财产进行分配。高甲则表示,对于父亲留有遗嘱一事,他本人一无所知。他认为,三被告侵犯了他的继承权。对于遗嘱的内容,高甲不能认可,认为是无效的。
法庭审理查明,高生前所立遗嘱,确实是奈、侯两个律师进行了见证,并由侯律师进行了代书。问题的关键是,高的遗嘱是由高乙以自己的名义与律师签订了委托协议。委托两位律师,对父亲的遗嘱进行了见证。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。案件中,高遗嘱的见证律师不是受高的委托,而是受了高乙的委托。律师见证必然要向委托人收费,其立场自然会有倾向性。同时,相关证人证言也表明,高生前患有失语症等多重疾病。且遗嘱的见证只有照片,没有动态的录像。
最终,法庭判定高的遗嘱无效,高的遗产由原被告4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定继承。